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执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1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有关要求,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执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将物业服务费交纳情况作为业主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前置条件。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指导街镇组织筹备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时,不将是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作为业主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前置条件。对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和三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的候选人,无论其是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都可被推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二、筹备组审查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和业主联名推荐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按照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的相关规定审查资格,确定最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